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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3 浏览次数: 2448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娱乐服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定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娱乐服务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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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两部门发出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费率和计算公式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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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须知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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